(试行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曲阜师范大学大学生校友志愿者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是由曲阜师范大学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自我管理、非营利性组织。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:服务校友,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依托校友资源,助推学子成才。 第三条 本协会由曲阜师范大学校友联络办公室发起,经校团委批准建立,挂靠校友联络办公室,对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。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曲阜师范大学大学生校友志愿者协会由校友联络办公室直接指导,会长领导,下设办公室、宣传部、实践部、编辑部四个部门。办公室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各两名,干事若干;宣传部设部长一名,宣传策划组组长、摄影摄像组组长、网络管理组组长各一名,干事若干;实践部设部长、副部各一名,干事若干;编辑部设部长、副部长各一名,新闻采编组组长、企划组组长、统筹组组长各一名,干事若干。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下的会长负责制,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,会长负责本会的工作,对外代表本会;各部门协助会长工作,按分工负责分管各部门并完成会长授权、委托的工作;办公室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安排。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协会的服务对象为我校友,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: (一)曲阜师范大学各个时期的在校生、毕业生、进修生及各国留学生; (二)曾在曲阜师范大学任教、任职者; (三)曲阜师范大学聘请的特聘教授、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。 第九条 工作内容 (一)联络校友,承办、策划、组织相关活动; (二)协助校友办做好校友信息的搜集、完善和更新,建立和完善校友数据库; (三)参与校友网站的建设、维护、更新、管理,校友网络专题策划及制作; (四)投稿、配合编排《校友通讯》杂志,制作电子杂志; (五)配合校友办开展一系列的校友工作; (六)为学校校庆等活动做必要的服务性工作。 第四章组织职责 第十条 协会机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参加团组织、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。 (二)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证。 (三)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。 (四)就志愿工作对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。 (五)有批评、监督协会工作的权利。 (六)在会议上对其他队员的指责或批评有权进行申辩。 (七)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团组织、志愿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 第十一条 协会机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积极完成各项志愿活动。 (二)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。 (三)自觉维护协会和志愿者的形象。 (四)自觉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。 (五)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其他义务。 第十二条 协会所纳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承认本部门章程; (二)热心和支持校友工作的在校大学生、研究生、校友; (三)自愿申请加入本部门,愿意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。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 (三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交流、咨询、培训和考察等有关活动; (四)优先取得协会编印的刊物和各种学习资料;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四条 协会所纳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 (二)宣传校友工作服务事业,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 (三)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; (四)完成协会委托工作,收集活动的反映情况、意见和要求。 第五章经费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企业赞助、校友捐赠、校友联络办公室配套经费和其他方式筹集。动员各方面的力量,通过各种有效途径,依靠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,开辟经费来源渠道,积极筹措资金,为协会工作提供必要保障。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应贯彻“量入为出、精打细算、勤俭持家”的原则,严格执行财务预算、审批程序。 第十六条 由办公室接受发票,登记,统计,经协会会长审核、指导老师签字后报销,自觉接受会员监督。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协会成员产生效力,协会工作应当按照章程进行。 第十七条 协会成员中半数以上共同提交修改意见,经协会过半数队员同意,即可修改本章程。过半数人同意修改后的章程,即视为通过,否则应当再次修改。  |